Mission
Into the Logo
THE LOGO
- The Libra Libra is the key concept of our design – Justice comes first.
- The Base Itis represented by the letter “M”, for Macau as the root of our Society.
- The Axis On top of the axis of the libra, there stands a “C”, being the first letter of “Contas” (the Portuguese word of “Accounts”), showing our determination in enhancing the development of accounting and auditing profession.
- The Hooks They are depicted as a pair of “S” (for Sociedade, Society), representing the leverage of union.
- The Shield As a platformof the libra, it implies the courage to effect professional integrity.
- The Ears of Grain They picture the scene of prosperity.

Objectives
To foster the bounding of audit professionals and to enforce the technical, the culture,the code of ethic and all rights of audit professionals with reference to the relevant rules and regulations. To achieve these objectives, the Society builds networks with other professional bodies, organizes training programs, publishes regular or unscheduled publications, hosts exchange and other activities.
Articles of
澳門執業會計師公會
Associação de Auditores de Contas de Macau
第一章
名稱、地址、期限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Associação de Auditores de Contas de Macau”,中文“澳門執業會計師公會”,英文“Macau Society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第二條——本會現址為澳門高甸玉街2-4號二樓I座(Rua Gago Coutinho, n.º 2-4, 1.º andar, I)。經理事會議決,可遷往其他地點。
第三條——本會之存在期為無限期者。
第四條——(一)本會宗旨為:團結所有專業人士,在法律範圍內維護其技術、文化、職業道德及所有專業性質的權益。
(二)為達到本會之宗旨,本會可與其他組織連繫,舉辦培訓課程,出版定期或非定期刊物及其他文化活動,及符合本會宗旨所需之一切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一)本會成員分為正式會員及其他類別之會員。
(二)正式會員指已根據現時法律登記為執業會計師之人士。
(三)其他類別之會員指理事會按需要而設立之會員類別,包括但不限於本會邀請之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該等人仕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亦没有本會正式會員之選舉權。唯必需符合本會之宗旨。
(四)第三點所指之會員需由內部規章規範。
第六條——(一)會員之權利:
a)選舉及被選舉為本會領導機構成員;
b)參加其可屬機構有關會議;
c)參加本會所舉行之一切活動。
(二)會員之義務:
a)遵守職業道德;
b)對促進本會之宗旨作出貢獻;
c)履行被選之職責及負責被委派之其他職務;
d)繳付入會費及會費。
第三章
領導機構
第七條——(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領導機構,由所有享有全權的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每年截至三月三十一日舉行,當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至少在十天前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三)會員大會之領導層由單數成員組成,每兩年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為會長一名,副會長、秘書各一名或多名。
(四)會員大會之領導層成員可連任一次或多次,惟會員大會會長除外,其任期不可超過連續三屆。
(五)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八條——(一)理事會由五名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成員最多不超過二十五人,每兩年由會員大會選出。
(二)理事會成員通過互選,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及財務各若干名。
(三)理事會可以委任一名或多名成員履行特定之職務或責任,但必需符合內部規章所規範之責任與義務及符合本會之宗旨。
(四)理事會成員可連任一次或多次,惟理事長除外,其任期不可超過連續三屆。
第九條——理事會之職權:
a)制訂內部規章並呈交會員大會通過或修訂之;
b)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c)按照會章召開會員大會;
d)確保會務之良好管理;
e)執行本會章程及規章。
第十條——(一)監事會由三名至十三名之單數成員組成,每兩年由會員大會選出。
(二)監事會成員通過互選,選出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不多於五名。
(三)監事會成員可連任一次或多次,惟監事長除外,其任期不可超過連續三屆。
第十一條——監事會之職權:
a)監察理事會之活動;
b)對理事會所提交之年報及賬目發表意見。
第四章
一般規定
第十二條——本會可聘請顧問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會務發展。
第十三條——經特別全體會員大會決議,可解散本會。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